發文者: KIKI 倩  2010/5/17

 隨意棄養或是虐待小動物,除了違背道德良心以外,更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
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以及第三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萬一真的棄養動物,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會被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這個必需要舉報那個商人真的有虐待之行為...
若牠買賣的籠子乾淨又有水和食物...通常是告不成的.....

若是當場看到--現行犯--就是打110報案! 若是救助就是打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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