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也是人權』,並且建議警察以更積極的方式保護動物

警察與動物新聞

 

『動物權也是人權』,並且建議警察以更積極的方式保護動物。

 

『虐待動物是生命教育的陰暗面』

 

  台灣社會的情況,或許不同於美國。由於「警力不足」、「法律不周延」、「流浪貓狗過多」等諸多問題,讓警察面對動物救援的請求時,多半無能為力,但在『人權兩公約施行法』與『動物保護法』相繼通過後,警察看待動物的生命權,必需有重新的認識。尤其,當國際人權觀念己經將「動物權也是人權」的概念作為社會實踐時,台灣社會卻經常出現「不友善」對待動物的案件,加害人從國中生、大學生到社會人士都有,這是台灣社會可恥的不文明事例,成為「生命教育」最陰暗的一面。

  

犯罪學的研究中發現,許多最殘忍的殺人魔,暴行是從虐殺肢解動物的行為開始。要知道,這些人今天這樣對待動物的生命,不予制止,明天就會用同樣的心態對待別人的生命。

 

『動物權也是人權』

 

  歐洲議會1987年通過法案,確立「人有尊重一切生靈之義務」(歐盟125號條約)。『動物也是人權』的觀念,也傳至台灣。

 

台灣大學獸醫教授費昌勇投書至媒體指出:動物權與人權是一體的兩面,愛動物與愛人也是一體的兩面。生命教育的對象除了人類之外,也包括了弱勢的動物。

目前台灣虐待動物的事件若升高,那麼虐待幼童或家暴的事件應該也會同步升高,動物們只能不明就理的受苦或自殘,令人不忍。如果人類的道德原則是正義與公平,那麼我們目前對待動物的做法是否合乎我們自己的道德原則?

 

如果剝削弱勢是合理的,那麼婦女、殘障、兒童是否也可以予以合法的剝削凌虐?這樣的覺醒,在人權觀念先進的歐盟、瑞士、北美等工業化國家都已經以強烈的且有系統性的法律介入。(2009-11-26中國時報第A18版時論廣場)

 

在台灣,也有公務機關將「動物權也是人權」發揮到極致。高速公路從2007年開始在清明節前後都會實施「國道讓蝶道」的交通管制專案,2009年則選定紫斑蝶搶渡濁水溪最集中點處進行護蝶,一方面藉網籬引導牠們飛越車陣激起的氣流旋渦,同時在蝶量大的時候採行外車道局部騰空和減速,速雙管齊下,不被高架橋阻擋,不被車切斷,管制大約5、 6公里 。

  

『世界各地的防止虐待動物協會SPCA』

  

  先進國多設有「防止虐待動物協會」(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簡稱SPCA)等民間組織,台灣也有人鼓吹成立此一組織,運用民間力量來補充政府力量的不足。

  

民國87年通過的「動物保護法」雖然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第6條)」,實施以來,由缺乏實施的細則配套、人力、資源配套不當,致使12年來被法院依該法處罰成案的並不多,截至目為止,違反動保法的法院判決書案例僅有5件,且從來沒有看到新聞記者將施虐者的照片、姓名公布的報導。由此可見,台灣的媒體對於「保護動物」的觀念也是茫然無緒。

  

台灣的「動物救援」並沒有固定的單位,包括警察、消防、民間動保組織都可以伸出救援之手。另外,民國87年通過,97年修正的「動物保護法」,由於主政單位跨部會包括經濟部、農委會、環保局、動檢所等多頭馬車,導致保護動物的成績乏善可陳。

  

依據「動物保護法」所稱「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髓動物,包括經濟、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動保法中有所謂的「夜市條款」,與警察執法關係密切,該條款是指:凡是在夜市釣烏龜、夾兔子、夾龍蝦等虐待動物行為,處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虐待動物者並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且可連續處罰。

  

此外,故意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致死亡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針對累犯,修正案也課以重罰,規定在5年內若再違反兩次以上,當事人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搶救動物是(尊重生命)的正義。每個人都有基本的同情心與正義感。警察只要改變心態,建立『尊重生命』的信念,無論是否成立『動物警察』,仍然可以做出很多能深深打動人心,保護動物的善事。

 

  文明社會只有一個標準:尊重生命。警察如果能夠將「狗命」視為「人命」,就是一種進步的表現。(倩說:這句話我想更改成:每位警察如果能夠將每個動物的生命,視為人命的話,思想就是進步了!)

 

  警察是執法者,可以根據「動物保護法」的內容,取締告發虐待動物者,保障動物的生命權。當「動物權」被提昇到「人權」的層次時,警察更應積極主動的面對虐待動物案件。這樣做不但是「依法有據」,況且「被虐的動物不會告發人類」,唯有執法的警察可以幫忙受虐的動物主持公道、討回正義。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警察想要建立正義的形象,就從「保護動物」開始做起吧!

 

載:警光 2010 10月號 no.651   :葉毓蘭 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

 

  倩說:

 

因為法規各人解讀不同,有些警官不明白這些相關情況,大家可以建議提醒警官大人們,以『違反動物保護法』依法辨案。若有不理會、吃案的情況,大家可以打電話到警政署檢舉那名警官。02-2765-2212~6

 

本文轉載自: http://tw.myblog.yahoo.com/h339k-kiki/article?mid=5811&prev=5078&next=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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