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面對寵物店的不當飼養,而台灣只有僅保護 [狗] 的動物保護法?!
先前,在發現諸多寵物店不當照顧兔兔,但是,台灣的動物保護法權完全沒有功能,引起一些重要的討論,感謝每一位法律相關人士提出,因為這些法條一般人確實不懂,也無從討論,這些討論都是非常重要的,希望大家一定要看看,只要也是希望,將來可以靠眾人的力量,讓台灣的動保法更成熟。
越上面的發言是越後來的,所以看下去要時光倒流著看喔,怕大家看不懂。
對於寵物店的 " 商品(兔子)",我們在目前為止似乎沒有方法可以制止他們的行為,若因為兔兔可憐,要將兔兔買回家,是否會造成商人利用大家的同情心反而高價售兔?
提出一個報導:網站勒索39萬元換兔命
轉載自台大風月星 兔版?
作者? alice333 (天朗氣清)????????????????????????????????? 看板? Rabbits
?標題? 網站勒索39萬元換兔命
?時間? Wed Nov 16 03:24:1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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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網站看到
時間有段了,希望小兔兔是沒事
怎麼國外有那麼多變態的人阿,真是可惡
【明報專訊】一個以「救救小兔」為名的網站,利用人們對動物的愛心,
威脅若6月底前籌不足5萬美元(39萬港元)「捐款」,就會宰殺烹吃一隻
寵物兔「托比」(Toby),還展示多份兔肉菜譜增強威嚇力,無良網主還
假惺惺說﹕「我不想吃托比的。」愛護動物組織譴責事件儼如敲詐勒索,
呼籲網民不要「捐款」或登入網頁。該網聲稱,目前已獲2萬美元「善款」。
限期內不夠錢將烹兔
該網站張貼多幅毛色淺啡、眼目精靈的小兔照片。網主宣稱,他在路邊救
起受傷的托比,悉心照料使牠恢復健康。然而他道﹕「不幸地,托比於
2005年6月30日就要死了。我準備吃牠。我要拿托比給屠夫,開牠可?
R的小肚,然後製成仲夏佳餚。」網站還展示多份烹兔食譜,並配有插?
狣膆雂p兔被置於鍋裏、砧板或碟上,伴蔬菜、紅蘿蔔及沙律的模樣。
無良網主假惺惺說﹕「我不想吃托比的。牠是我的朋友,一直是最趣致
、最可愛的寵物。然而,上帝做證,我將吃掉這隻小東西,除非帳戶裏
收到5萬美元捐款或購買貨品的付款。」這個以公司名義設立的網站,提
供T恤、背心、軟枕套、帽子、杯子等90款「救救Toby商品」。
稱已獲16萬元
目前並不清楚網主是開玩笑抑或是「敲詐」,但「籌款」方法看來奏效。
自網站開設數月以來,聲稱已獲2萬美元(約16萬港元)「善款」。不過?
A網上付帳服務公司PayPal收到大量投訴後,上月指網站的做法「令人反?
G」,違反其「厭惡內容」標準,拒絕再受理任何「捐款」。
保護動物組織譴責,網站此舉「無良、令人不安」,英國「兔子福利協會」
更呼籲公眾切勿捐款。
動物權益團體「人道對待動物協會」英國分會發言人說﹕「這類網站卑鄙低
俗,不幸地卻是合法。因為這班無良之徒要的是引起關注,最佳方法是不予
理睬,避免登入網站,並且勸喻其他人一起這樣做。」網站的網絡供應商
Godaddy.com表示,由於食兔並非違法,公司無意刪除該網站。
網主以假名「詹姆斯」接受美國《華盛頓郵報》訪問時稱,他與生意伙伴都
是20來歲,居於美國東岸。雖然他說收到數以百計的死亡恐嚇,但被問及會
否吃掉托比時,他斷然答謂﹕「毋庸置疑。」
http://www.savetoby.com/i/gallery1.jpg
http://www.savetoby.com/i/pot.jpg
我們擔心的就是這樣的”綁架”心態會被商人所利用。
雖然各縣市都有 動物保護申訴專線 http://blog.xuite.net/blue_sky23/rabbitget/4393855?
但是能夠發揮多少效力? 就算很少,也希望大家努力打電話讓他們知道我們的需求
[討論] 面對寵物店的不當飼養,而台灣只有僅保護 [狗] 的動物保護法?!
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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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一:
| 落筆 | 2005-11-16 00:39 | ? | |||
| 這位英台 ! 妳說的沒有錯 , 事實上在動物保護法裡 , 確實只有規範至狗與貓的生活空間 , 確實在兔子的相關法規並沒有明確規範 , 但如果在相關團體促擁下 , 我想應該可以完成聯合立法 , 至於立法內容等 , 則需要喚醒公部門及一般民眾的愛心 , 讓愛心別只侷限於狗或貓 , 這違反法理平等原則 , 以上 | |||||
| aus | 2005-11-16 00:06 | ? | |||
| 另外,動保法第22條的規定,後來在88年又新增規定說.............只限於"狗"....哇哩咧!!我打電話去問的時候,一位動保員還"很得意"的說 連貓都不保證咧!!!下一句很可能是想說 ....更何況兔子....>-< 因為我是打電話去問說動保員要怎麼考的@@ 應該是有後台的人內定,因為只在人事行政局網頁張貼招考過一次就沒了...整各台灣喔!!! | |||||
| aus | 2005-11-16 00:01 | ? | |||
雖然如此,我們還是要檢舉壞商家,至少在台北市把資料收集好之後寄去動檢所的保護科她們會處理(至於怎樣的處理... 就...)之後會用正式的公文來告知檢舉人後續處理的情況, 重要的是要有照片和清楚的描述唷! 動檢所網址 : http://163.29.38.212/index-a-1.jsp | |||||
| aus | 2005-11-15 23:59 | ? | |||
| 沒錯~ 落筆網友寫的是對的. 只是這個國家(Taiwan)的法律漏洞百出而且沒有認真在執行. 大家可以打電話去動檢所問問看,檢舉也許有用也許沒用,因為所謂的動保員整個台北市只有六名,而且只管台北市的動物問題,其他縣市的動保員只是個收錢掛名的單位,由獸醫或是公務人員兼辦. | |||||
| 落筆 | 2005-11-15 09:33 | ? | |||
| 以下相關規範 , 是國家賦予動物生命的保障 , 依法取締( 既是檢舉不法)與行政檢查( 既所謂的臨檢 )是國家對於人民行為的一種強制規範 , 目的是督促人民守法 , 檢舉對於商家的疑似違法 , 是每個人民的責任 , 保護生命更是應該積極 , 以下個人認為 , 在這個世界上不應該有任何一個生命 , 是不被尊重的 , 對於動物生命的保障 , 雖然目前在國家法體系還相當薄弱 , 但人與人或人與動物間的相處是應該被肯定的 , 但還需要人民心中有正確對於生命認知才行 | |||||
| 落筆 | 2005-11-15 09:14 | ? | |||
| 檢舉人以使用電話聯繫檢舉即可 , 或將相關照片以郵寄方式及送達該機關即可 , 對於以下法源運用順序可列印此頁 , 或至農委會列印動物保護法及寵物管理辦法以玆參照 | |||||
| 落筆 | 2005-11-15 09:08 | ? |
以下為動物保護法適用法規 , 若看見販賣寵物業者 , 疑似虐待動物等行為 , 可報請主管機關 , 或警察局進行臨檢 , 若檢舉屬實 , 該動物即刻獲得解救 , 以及該商家獲得應有的懲罰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第一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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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二:
| 落筆 | 2005-11-17 11:57 | ? | ||||||
海小姐 ! 我必須說一個事實 , 要進行修法通過 , 這需要很多人的努力 , 且需要眾多團體及各界的支持 , 目前妳們所看見的問題 , 只能做暫時的處理 , 而且深刻的說明 , 商人很現實 , 政治人物更是現實 , 所以如果需要請政治人物去質疑法源的規範不足 , 那就必須讓政治人物知道 , 這樣的事件會對她有得票的幫助 , 這樣她才會願意去做 , 雖然我建議找政治人物 , 但哪只是利用勤政愛民的時間錯覺而已 , 而實際上要完成修法 , 還需要妳們多收集相關事件 , 這樣才能證明法的不足問題? 雖然我學法 , 但在法上真的無法運用的其實在人心的改變? ,?越多的法對所有的事 .物也只不過是限制而已 , 這才是學法的人所感到的悲哀 , 方法一定有 , 漏洞也一定存在 , 但道德確一直在消逝殆盡 , 所以真正的社會問題是 , 人的道德觀不在了 , 這才是學法律還有各界的大問題 , 觀察社會檢視社會是我們學法的基本要務??? 口水文字請見諒謝謝 ! 一個消息 , 我家的兔子阿仔(公)與阿貝(母)要生兔在子了 , 阿貝已在產房待產 , 有點開心也有點傷感?? 以上發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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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7 11:30 | ? | |||
| 以下幾種方法 , 是非常手段 , 要整治不法商人確有其法 , 但是這都還是緩兵之計?, 不過都應該有用 , 要凸顯法源的不足 , 需要相當多的事證來證明 , 而三個方法都是在證明不足 , 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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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7 11:24 | ? | |||
| 還有 ! 直接寫信該地方首長 , 說明遭受不平情況 , 一樣將相關的證據收好 , 影印一份 , 將備份文件及照片寄到首長辦公室 , 或請該單位秘書處進行轉交 , 也可以運用電子郵件 , 將之說明文寄給地方政府的首長信箱 , 這個方法時間會長一點 , 但應該也會有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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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7 11:00 | ? | |||
| 喔喔!! 好像很厲害!! 台北人~ 就靠你們啦!!! 台北的棄兔和虐兔時在太多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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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7 10:49 | ? | |||
| 妳所看的沒有錯 , 原因是你買了兔子 , 但兔子有生病或精神不好更或者疑似不健康 , 妳因為買了兔子(且要拿收據) , 證明牠是你的財產 , 但購買的時候出現上述的問題 , 你可以運用民法上的買賣關係 , 商品有瑕疵 ( 就是有問題的商品 ) , 而依自己的身分要求商家進行醫治 , 待醫治後再來帶走妳的財產(兔子) , 但那必須有買賣行為後而且要限制商家時間交付 , 若時間內他不履行她的義務 , 即可依民事進行訴訟 , 或至地檢署告發 , 檢方會依你所提供的證據包括兔子進行調查 , 如果商家有其他的不法 , 也會依法一起提起公訴 , 這樣較毀滅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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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7 10:48 | ? | |||
| 落筆大哥的意思是..? 利用最近選舉,大家都很勤政愛民的時候,趕快提出動物保護的缺失等等嗎? 要怎麼提出呢? 透過什麼管道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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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7 10:39 | ? | |||
還有 ! 再加註一下 , 如果各單位再進行申訴的時候 , 公部門採不處理的話 , 12月3日是投票日 , 在這之前都是最好的時機 , 因為各地方候選人為了將選民服務做好 , 會答應承辦或進行特殊檢查 , 依他們的方式處理 , 這也是一種強制手段 , 這樣去凸顯行政部門對於動物保護的不足 , 這也可以 , 或者是依個人買賣關係進行申訴給候選人 , 放心她會很勤快的派人處理 , 但不一定保證有一定程度的效果 , 可是她總是個壓力 , 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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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7 10:14 | ? | |||
| 恩~~ ~"~ 好像有看懂.. 意思是說... 把兔子買回來,然後如果兔兔有問題,在檢舉他們嗎? 不能直接檢舉商家對動物的不當飼養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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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7 10:00 | ? | |||
以下說明 , 是消極範圍較小的作為 , 但也可以整治一下商家 , 在拯救生命上應該可以有所幫助 , 所以請海小姐在日後如果你們的團體還沒成立以前 ,? 暫時對於么壽商家的處制辦法? 以下的說法上 , 對於你們應該會有幫助 , 我個人學法律是為了助人 , 所提供的相關建議 , 也是由法而來 , 積極與消極兩種做法 , 您可以選擇適用範圍與自我能力範圍 , 感謝您讓我發言 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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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7 09:40 | ? | |||
| 由法律行行為 , 進行強制改善 , 這是一種手段 , 也可以說是法律的疑似漏洞 , 案情如果順利可以順便照顧其他動物 , 因為其他動物也是商品 , 還有因為買賣動物屬於購買行為 , 非一般的買賣 , 所以應該可以指定 , 以上建議 , 所學無多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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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7 09:35 | ? | |||
| 補充一下 , 在法律上的名詞是 ( 商品有瑕疵 ) , 但千萬不可讓商家更換商品 , 就是換兔子 , 記住 ! 說法上就說我喜歡的就是這一隻了 , 以上補充 , 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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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7 09:31 | ? | |||
| 由於買賣是屬於私人行為 ,?建議你一定要拿收據請商家寫明是買兔子?, 所以如果在購買兔子後 , 兔子狀況不好 , 更或者有生病 , 可以請商家進行醫治牠(兔子)使她康復 , 若商家沒有進行處理 , 你可以準備告商家債務不履行 , 因為兔子既然成為商品 , 那就應該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 但是要件要有 , 但是兔子一定要在手上 , 還有兔子醫療診斷書 , 及購買後的憑證 ,?若商家不進行醫療 , 可轉向消基會或消保會 , 申訴?, 另類的緊急救助 , 以上法律在這個區塊買賣也有爭議 , 所以應該可以適用 , 以上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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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7 09:05 | ? | |||
| 去檢舉!! 然後再想辦法救兔子!? 對了,可以的話要拍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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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2005-11-17 01:28 | ? | |||
Dear 藝錚:要價350的是另外二隻小侏儒兔,應該是侏儒兔啦,因為毛色是也是一小點一小點的。不像道奇兔那麼明顯,我養兔兔的經驗也快二年,如有錯誤請指正。 那個老闆開價一千八,真的讓我有點退縮了,也很想罵x! 這幾天有時想想,就算我們買下了帶牠回來,那邊也還有二隻小兔子,萬一賣不掉,長大了也和獅子兔一樣被關在小小的空間等著人救,這也是一種無限循環。我們要不要先試著走正常程序處理...? 很抱歉!! 最近都在忙著準備特考!! 我會抽時間上來看文章的...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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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錚 | 2005-11-16 15:18 | ? | |||
她上面不是要價350... 我覺得她是商人心態 如果妳們越多人去跟他要 她就會越抬越高價 因為可能當初他沒打算賣那麼多 看妳們依附很想要的樣子就抬高了價錢 而且他又無心照料 所以當然也不覺得花她太多飼料和牧草錢 壞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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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貓尾巴 | 2005-11-16 13:46 | ? | |||
這隻兔兔要價1800... 我真ㄉ買不起... 因為我想說要迎接牠來 已經先花ㄌ大把銀子佈置牠ㄉ家... 咕咕Gㄉ獅子兔一隻也才700... 所以我當初才想說要花1000應該夠吧 沒想到... 倫家連路線都找好ㄌ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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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錚 | 2005-11-16 11:43 | ? | |||
兔兔在台灣的重視度的確沒有特別高 前陣子兔子比較被重視也是被拿來當寵物罷了 連找個醫生都不見得可以遇到好的 可見資源方面真的非常微薄 其實我也滿想加入中途之家的...可是因為家裡有一隻超級大隻的母兔...已經2~3年了...他的食量驚人...所以現在要好好照顧他沒有餘力照顧更多的家兔... 本來我爸爸說我們加茶園那裡有隻大野兔...他說要放他和那隻兔兔一起作伴的...當初我這支養女也是我看到人家要棄養...我就趕緊去把他領回來...他很懂得感恩每次看到我都會很高興的要我摸摸她...他也都聽我唱歌...(我家兔兔都會聽我唱歌睡覺) 因為當初雖然不了解兔子...但是直覺上認為『放生』是不可行的堅持要養著... 現在兔兔都像狗狗一樣大了...抱不動... 我覺得照顧兔兔...應該用她們的思考方式她們的生活態度去面對...這樣才有辦法溝通...(我會花很多時間跟我家兔兔講話耶...) 呼~希望真的很多兔兔可以得到適當的救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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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6 11:29 | ? | |||
兔寶貝急難救助小組的成員--kk ,?感謝妳的邀請 , 但非常抱歉 ,?這個星期六我剛好期中考 , 且時間上會有所困難 , 所以在這個環節上我難以脫身??, 我目前人定居在高雄縣 , 目前在讀書中 , 對於這隻兔子的事件 , 我很感傷 ,?因為我現在所養的阿仔也是如此 , 遭棄養且已在已被咬死的同伴旁 , 靜靜的等待死亡的兔子?, 以下是我對該事件的處裡建議 , 看是否有能力確認知道飼主是誰 ,?若無法確認在證據或者是處罰方面就很困難 , 且最糟糕的是兔子有否植入晶片 , 一般飼主我知道都沒有 , 所以先行可以處裡的方法有 , 先行就醫再找適當的收容中心 , 或直接送至公務單位的收容中心 ,?若送到公務部門 , 我建議你們可以表明是哪個是專門再送養或找飼主收養的網站 , 如目前這個(海綾月網站) ,理由 : ?因為目前所收容的動物以屆滿所以先行請公務部門暫時收養 , 若是有相關照片在刊登收養啟示 , 以上暫時處裡方法建議?? 以下是事件分析 : 就關查照片而言 , 雞與兔子關在一起 , 這非常不可思議 , 其原因是雞很不好抓 , 且看文中所示兔子腳上沾滿排泄物 , 應該是已經被關好幾天了 , 疑點 : 飼主要將這籠子裡的動物運送到那遺棄的地方 , 應該是用小貨車 , 且原飼主居住的環境應該中等 , 且應該可能曾務農過的人家 , 所以會出現雞 , 送至山上丟棄?, 應該飼主所住不遠可能在山腰接近山腳的地方 , 因為關在籠內的動物 , 所存在的排泄物 , 應該是驚嚇所致 , 故以上純屬猜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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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k~ | 2005-11-16 10:49 | ? | |||
| 我也是兔寶貝急難救助小組的成員--kk~真的希望您能大力幫忙.感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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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k | 2005-11-16 10:45 | ? | |||
| 你的建議句句中肯.不知您是否願意用你的法律專才.幫我們救出陽明山的大白兔.(他已經變成大黑兔ㄌ).還有一隻飼主不願意承認照顧不周但已是滿身疾病的兔子.對您的幫助.致上無限的感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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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兔兔-急難救助小組 | 2005-11-16 10:40 | ? | |||
TO:落筆 您好~看樣您對法律很了解~這我們小組已跟陽明山那篇原po者聯絡上~預定這週六到士林中華動物醫院談要如何去救出那隻兔~您方便一起來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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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6 10:18 | ? | |||
| 這是個很好的建議,我會將您的建議保存。 因為目前愛兔協會尚未正式成立,所以也還未開始招收會員,還在成立程序階段,我只知道這是目前的進度,其他就不清楚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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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甜心媽 | 2005-11-16 09:55 | ? | |||
我是兔寶貝急難小組成員--甜心媽 我想確認一下目前貓是沒有要接手處理ㄇ?還是有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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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6 09:48 | ? | |||
海小姐 ! 真抱歉 , 可能你都有相當的回應 , 或許是我沒有觀察到 , 這是我個人的問題 , 在說法上對你造成的不敬 , 我非刻意也無冒犯之意 , 請見諒 對於這個網站 , 我只是想盡一點自己的小力量 , 因為我自己也養兔子 , 且兔子的來源與眾不同 , 所以有所感觸 , 發言不當之處 , 請海小姐別見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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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6 09:39 | ? | |||
兔子在台灣的命不好 , 其原因大約有八點? (一) . 台灣人對於養兔子的觀念有問題?, 導致兔子無辜的死亡 , 無論是環境?, 食物 , 基本的認知等 (二) . 台灣的獸醫師對於相類似的小動物 , 由於屬於冷門 , 所以在治療上都有可能問題的存在容易造成死亡?, 無論是北中南 (三) . 台灣商人的良知有問題 , 兔子是相當可愛的動物 , 但商人卻在販賣這種小動物的時候 , 並沒有告知相關的飼養方法 , 甚至連他本身也不知道 , 所以造成兔子冤死 (四) . 台灣的政治社會意識型態 , 政治人物只引導能短時間對選票有效的政治議題 , 狗就是其中一種被利用的動物 , 所以其他動物的社會問題皆不是他們所想管的問題 , 在他們的管轄權的認知之外 (五) . 台灣的立法對於此一環節有相當的修法必要(保障生命權) , 但其要件 , 需要有相關團體對該政府機關提出質疑 , 甚至要求法規的適用 , 才能有相當的權力行使 , 這在實行有困難 , 所以兔子還是沒得到解救 (六) . 台灣的媒體 , 對於相關的新聞不去注意 , 因為不熱門難引起共鳴 , 而且台灣一頭熱的人相當多 , 才會衍生出生命遭受不尊重的行為發生 , 例如棄養.虐待等 (七) . 台灣公務部門對待動物的方式有差距 , 狗.貓.兔.鼠等動物相關的看待方式確實有問題 , 在法律上所稱的名詞是?( 過度的自由裁量權?) , 而任由在台灣遭受遺棄之動物 , 自生自滅 (八) . 台灣的購買環境有問題 , 政府公務部門 , 任由動物隨意進口 , 使商家隨意販賣而未加以管理 , 導致台灣的生態受到影響及人的生活環境受影響 , 且對於民眾做錯誤的購買引導 , ?例如狗.貓.兔.鼠.魚.鳥等 綜觀以上八點 , 本人的看法是 , 對於動物的保護 , 需要極大的一群人一起進行推動或連署 , 將妳們愛兔協會的參與人數加大 , 送交你們該縣市所要參選的政治人物 , 告知並支持該政治人物或黨?, 且請她施以壓力督促相關單位進行(行政工作) , 我想這樣的動作應該會可以有一定的迴響 , 因為她要選票不是嗎 ? 這樣較直接 , 力量也較大 , 所能做到的也較多 , 以上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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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6 03:35 | ? | |||
| 此篇轉文(兔友): 當然有人曾經蒐證檢舉對動物飼養不當的寵物店家或飼主,可是真要等到主管機關派人去看不知到要多久? 店家與飼主都可以有很多理由可以辯解,也許會改善,也許不會有... 找不到原來主人的棄兔,你更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我相信這不只是愛兔子的人的困擾 愛狗愛貓的許多人士一定也會有類似的問題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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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6 03:33 | ? | |||
此篇轉文(同樣是學法律的): 動保法是法源,農委會及所屬各下級機關和地方機關依此動保法為行政行為,但是法條規定的非常的ㄜ? 理想化和高標準,其實在事實上實行會有很多麻煩產生,比如說動保員人數的不足。 大家應該還記得當初薇閣一隻耳已經潰爛的可憐兔兔,當時flyingpig也試圖想要訴請公權力來營救兔兔,但得到的竟然是? 台北市?? 台灣最大的直轄市? 只有兩位動保員,就算她們接受申訴? 到了要實際行為的那天? 不知道已經過了多久 如果這樣? 那我們直接拿法條跟不當虐待兔兔的人講不行嗎? 所以啦? 我們的力量是很微小? 甚至不值一提,我們永遠只能用"勸說"的方式來救兔兔? 甚至用其他迂迴的方式先救到兔兔再說法條對我們來說? 只是我們行動的最終宗旨? 我們沒有錯? 法條這樣說至於積極的方式不是我們不去做? 而是做了卻不可能會有結果,除非我們有更大的如同消基會這種具個人行使公權力代表性的團體作成動保法對我們這些愛兔的心才有意義? 才有積極正面的意義 我們這些平民百姓是不可能去跟這個殘酷事實抗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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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6 03:30 | ? | |||
您好,感覺的出來您是學法律的。兔版中學法律的人也很多,我會轉他們的部份回覆來讓大家更清楚明白。法律是有,但執行力很抱歉。 印象中,只要有人留言,我都有回復。是真的不太清楚您所謂的[您都應該以站長的身分做適當的回應] 是哪裡我疏忽的,小月會改進。我幾乎是整天在線上的。轉載的文章也都會想辦法聯絡原PO親自來回文。不然就是幫留言的人寄信給原PO,並不是每個人都會BBS,我都會盡量幫忙。不知是哪裡讓您覺得我沒有以站長身分做適當回應了? 我是將實情告訴大家,並非情緒表達,身為站長,我也是很理性的。爭吵文我是沒有興趣,是因為您提出的問題確實非常實在,也直接點出台灣對動物的保護確實有很大的疏漏,所以加以討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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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6 01:04 | ? | |||
請海小姐原諒 ! 我無意批判該網站之做法 , 只是提出建議 , 這是對於生命的一份尊重 , 我本身學法律 , 所以對於人民所主張的權力 , 公部門應該與以適當回應或調查 , 對於是否因為此一說法 , 造成妳的情緒 , 請原諒 ! 還有 ! 對於您所說[當別人想要給予兔子關心的時候 , 妳們站務人員是否能給予信任]? , 對此我要做一下說明 , 您有解釋說這個網站只有妳一人在管理 , 所以辛苦必然 , 我所指的(信任)是 , 對於想認養兔子的人或者只是在此瀏覽而留下言論的人而言 , 或許你的時間有限 , 但我總認為在此一網頁瀏覽總有原因 , 無論原因為何 , 您都應該以站長的身分做適當的回應 ,??也許這樣德說詞對你是一種負擔 , 所以我個人建議??, 將這樣的一項工作交由您所信任的人網路上認識的也可以 , 做相關的回應 , 您擁有決定權 , ?網站或許不是你的全部 , 但我相信網站的出現總有妳的原因 , 經營好它應該也是你的希望 , 所以相關站務您大可將之有愛心的人讓她加入您的陣容 , 使這份愛心得以傳播出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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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5 23:48 | ? | |||
落筆您好,對於您所提供的法規,我都有相訊息傳達給發現兔兔的人,而且也都有將法規,再轉貼去其他兔版過。對於動保法,並非沒有人試過,而是兔兔在台灣,並不受到重視,也沒有真正實際的效益,說過了,一樣沒有人處理,不然就是純粹 "口頭關心",店家一樣沒有改進,所以只好由兔友們大家自尋其力。大家也不願意好像只是"小團體"再做事情... 愛兔協會並非是 "我" 成立,這一點還請釐清。 [當別人想要給予兔子關心的時候 , 妳們站務人員是否能給予信任] 我不明白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真的對不起。我成立專區比較屬於 "網路宣傳",純粹是 "個人" 想為兔兔盡一點點力,希望能有更多人看到需要幫助的兔兔,因為我做不到... 個人所做的一切,不代表任何團體,所有的事情都還需要靠大家一起幫忙。這個專區的 "站務人員" 只有我一個人...版上留言的兔友們,都是從各大兔板來這裡幫忙留言的。 徵收中途之家、橘子贈書、盈盈牧草贊助,都是大家 "主動" 想透過這個地方,為兔兔盡一點力,才跟我的專區聯繫。並非由 "我" 發起。 大家都是希望兔兔能夠更好~ 也希望落筆能一起幫忙~ 有任何建議可以留言,謝謝您,小月我會盡 "個人" 微薄之力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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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5 23:07 | ? |
| 我個人已觀察這個認養網站一個月 , 對於各位的愛心我與以肯定 , 但為何總在緊急救助區裡 , 總是看見遭受虐或者遭棄養的兔子 ,?而不做相關正常程序的處理 , 聯合公務部門進行相關救助 , 部也是該網站站長海小姐所要成立愛兔協會的相關範圍嗎 ? 我百思不解 , 難道就只能消極的救助這些兔子嗎?? 花錢或許是一個方法 , 難道商家會因為你的愛心而有所愧疚 , 給予這些動物較好的環境嗎 ? 本人一共三次將相關法規依據與建議給予這個網站 , 其目的就是希望你們的愛心可以壯大 , 但我幾次留言後我發現 , 這個網站似乎只是希望小團體運作 , 並非真需要眾人的努力 , 非常遺憾? , 對於站長或該站人員 , 對於有心想要關心這個網站的人如此冷漠 , 我所瀏覽過的收容或認養的兔子網站也不少 , 看過你們的網站我認為你們真的都很努力也做的相當好及完整 , 但是我也希望 , 當別人想要給予兔子關心的時候 , 妳們站務人員是否能給予信任 , 或許 ! 這些人只是在看著兔子被認養就心滿意足 , 或許 ! 是真心在等待想認養兔子的人 , 可能性很多 , 所以我個人希望給予我們有參與的機會 , 我想這個網站還有妳的愛心 , 才有越來越壯大的可能性 , 謝謝 ! 對事情運用文字的表達較多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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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三:
| 落筆 | 2005-11-16 15:51 | ? | |||
預祝你們 ! 順利申請成功 , 對生命的尊重得以發揚? , 感念生命得以重獲救助 , 也請上蒼原諒人的無知所造成的浩劫 , 謝謝 在一般的兔子網站上看不到這些 , 這是相當不可思議的舉動 , 加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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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6 15:42 | ? | |||
以上起次發言只是對於兔子的照顧較積極的做法 , 建議您可以參酌一般犬隻的收容設置辦法 , 及犬之收容法人章程 , 協會運作等相關資訊 , 以上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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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6 15:28 | ? | |||
海小姐 ! 對於您的問題我想這樣來回答 , 你們所要成立的愛兔協會即是社團法人 , 也就是法規中所說的團體 , 在公務部門定義這團體 , 是以(設立)為考量 , 所以我非常贊成你們所要成立的愛兔協會 , 因為那就是一個集合眾人 , 且能與之達到相關申請經費或設立收容中心的依據? , 以上說明及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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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6 15:20 | ? | |||
再次說明 ! 對於收容中心可以將之擴大至北中南 , 因為兔子的收容中心甚少?, 且棄養或需留置之兔口日益增加 , 可以先行詢問當地公務部門? , 所需設置的標準?, 這樣對與你們這些有愛心的人 , 造成一直耗損自己的時間與金錢 , 而短暫的協助與認養 , 對於兔子似乎保護不到 , 所以建議認養飼主 , 應負上責任 , 將之植入晶片與之登記在案 , 這對於兔子的生命保障應該較有周全 ,?還有 ! 建議若真要花錢希望 , 妳們提倡晶片植入 , 甚至將該計畫策略擬定 , 與公部門討論 , 在與認養者協商晶片及登記問題 , 這養三個步驟 , 較有可能將認養後又遭棄養的悲劇降低? , 以上個人淺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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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綾月 | 2005-11-16 15:10 | ? | |||
| 謝謝,我會將您的意見轉達給原PO。假如想要申請設立,應該怎麼做? 需要很多人連署還是做什麼嗎?? 這個我真的不懂,煩請指導一下~~謝謝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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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6 15:06 | ? | |||
| 海小姐 ! 電話只是第一步 , 還有這些棄兔 , 我想應該會增加 , 如果可以的話請告知兔友們 , 對於棄兔留置所 , 在動物保護法內有規定 , 可以申請設立 , 如果每個兔友們 , 應可試試看 , 政府還有相關費用可以申請 , 這樣對於妳的愛心才不至於有所浪費 以上報告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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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筆 | 2005-11-16 14:57 | ? |
| 在檢舉電話方面或者緊急協尋 ! 由於公務部門 , 並非24小時 , 所以如果遇到非常緊急的時候可以將警察局的電話加註上去 , 大多警察局或消防隊都有小空間可以先行收留或留置 , 畢竟流浪動物物是因公部門的疏失而越見嚴重的 , 以上報告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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