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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epsun (小富)??????????????????????????????????????????? 看板? rabbit
?標題? [討論] 御貓園的獅子兔
?時間? Mon Nov 14 22:47:5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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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士林買東西,順便去御貓園看兔兔用品,只有兩三隻兔子吧,
其中有一個玻璃窗內只有一隻黑色獅子兔(腳有白色毛)躺在角落,有水有飼料
目測約為四五個月吧..很虛弱的感覺
但因為他是斜躺著面對我,很清楚的看見他的嘴巴不對勁
且看起來氣色很差,沒有精神,毛也沒有光澤
向店員詢問原因是有黴菌,他說已經在治療中..
因為他已經這樣說了,就不方便再說什麼,不過心裡強烈懷疑..
而且看起來就是精神不好,但是店員卻說兔子本來就這樣懶懶的..真無言~"~
後來兔兔起來喝水,明顯的看見他的右前腳有黴菌,眼睛也生病了
很擔心..這樣下去那隻兔兔會被黴菌給拖垮的..
有誰也可以去看看的嗎?如果商家真的有在治療,那是最好的了
如果沒有,,看是不是要去說一下,因為那隻黑色小兔真的需要治療
畢竟人多團結力量大
每次看到這樣的情形,就希望我也有更多的時間及可以有家裡的許可來幫助可憐的兔兔
不然都不敢去寵物店了..
ps有經過薇閣,兔子的環境好像變比較好了,兔子真的很多,不過都是滿滿的飼料
? 還有滿滿的水,重點是他的水壺不會晃來晃去的,固定住小兔們也比較可以喝到水
? 覺得真的需要有人站出來及大家的聲援,店家才有可能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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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2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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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動物保護法適用法規 , 若看見販賣寵物業者 , 疑似虐待動物等行為 , 可報請主管機關 , 或警察局進行臨檢 , 若檢舉屬實 , 該動物即刻獲得解救 , 以及該商家獲得應有的懲罰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第一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者。
檢舉人以使用電話聯繫檢舉即可 , 或將相關照片以郵寄方式及送達該機關即可 , 對於以下法源運用順序可列印此頁 , 或至農委會列印動物保護法及寵物管理辦法以玆參照
以下相關規範 , 是國家賦予動物生命的保障 , 依法取締( 既是檢舉不法)與行政檢查( 既所謂的臨檢 )是國家對於人民行為的一種強制規範 , 目的是督促人民守法 , 檢舉對於商家的疑似違法 , 是每個人民的責任 , 保護生命更是應該積極 , 以下個人認為 , 在這個世界上不應該有任何一個生命 , 是不被尊重的 , 對於動物生命的保障 , 雖然目前在國家法體系還相當薄弱 , 但人與人或人與動物間的相處是應該被肯定的 , 但還需要人民心中有正確對於生命認知才行
沒錯~ 落筆網友寫的是對的. 只是這個國家(Taiwan)的法律漏洞百出而且沒有認真在執行. 大家可以打電話去動檢所問問看,檢舉也許有用也許沒用,因為所謂的動保員整個台北市只有六名,而且只管台北市的動物問題,其他縣市的動保員只是個收錢掛名的單位,由獸醫或是公務人員兼辦.
雖然如此,我們還是要檢舉壞商家,至少在台北市把資料收集好之後寄去動檢所的保護科她們會處理(至於怎樣的處理... 就...)之後會用正式的公文來告知檢舉人後續處理的情況, 重要的是要有照片和清楚的描述唷! 動檢所網址 : http://163.29.38.212/index-a-1.jsp
另外,動保法第22條的規定,後來在88年又新增規定說.............只限於"狗"....哇哩咧!!我打電話去問的時候,一位動保員還"很得意"的說 連貓都不保證咧!!!下一句很可能是想說 ....更何況兔子....>-< 因為我是打電話去問說動保員要怎麼考的@@ 應該是有後台的人內定,因為只在人事行政局網頁張貼招考過一次就沒了...整各台灣喔!!!
這位英台 ! 妳說的沒有錯 , 事實上在動物保護法裡 , 確實只有規範至狗與貓的生活空間 , 確實在兔子的相關法規並沒有明確規範 , 但如果在相關團體促擁下 , 我想應該可以完成聯合立法 , 至於立法內容等 , 則需要喚醒公部門及一般民眾的愛心 , 讓愛心別只侷限於狗或貓 , 這違反法理平等原則 , 以上